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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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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大西洋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二、大目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三、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四 總噸位一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PDF
附件五 我國籍運搬船赴大西洋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六 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七 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八、海鳥忌避措施基本技術規格.PDF
附件九 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回報傳真表.PDF
附件十 鮪延繩釣漁船於我國及大西洋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附件十一、運搬船申請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十二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十三 ICCAT 轉載確認書.PDF
附件十四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附件十五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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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第 18 條
鮪延繩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及使用方式如附件七。
第 19-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大西洋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前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八:
一、在南緯二十度以南至南緯二十五度水域作業時,應使用驅鳥繩並至少備妥一套備品。
二、在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除使用驅鳥繩外,應增用支繩加重之驅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