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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各年制各科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各校各科組肄業學生經核准得選讀輔修科組,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選定輔修者,至少應修畢輔修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選定輔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輔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