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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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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由館長主持,其
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館長。
二、秘書。
三、組(處、中心、室)主任。
四、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4 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定期召開顧問會議,由館長召集,出席人員如下:
一、顧問。
二、副館長。
三、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請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
第 25 條
本館得視需要,定期召開各專業諮詢委員會會議;由館長或各組(處、中
心)主任召集,出席人員如下:
一、諮詢委員。
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三、館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請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
第 26 條
本館設組(處、中心、室)會議,定期召開,以各單位主管及成員組織之
,各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各單位業務、研究工作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