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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軍圖售價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價售軍圖之權責依左列規定:
一、國防部暨各軍種總部所出版之軍圖,對國內各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
機構等單位,均可實施價售,軍圖機密等級在「密」 (含) 以下者,
由各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核准,「機密」以上者,須由國防
部核准。
二、非軍事機關如需要普通之非「機密」性地圖,可備函附地圖價購憑單
,格式如附表 (七) ,向各軍種圖印製單位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
謀次長室申請價購,經簽證後發還由申請單位照核定價款向圖庫繳款
領圖,圖庫將售圖款於次月五日前彙繳價發之總部權責單位,由總部
之彙收單位填製代收款通知單送聯勤綜合財務處或就近送當地收支機
構收帳,列入代管帳戶。
售圖價格之訂定或調整,由各軍種圖印製之總部根據製圖成本擬定,報由
國防部核准後施行。
價售軍圖所售得之款,均需報繳國庫。
申購軍圖程序及地圖管制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用圖,申請價購,須報由所屬省 (市) 或縣 (市)
政府核轉辦理。
二、凡全國測量製圖組成單位及與測量有關之民營事業機構,可逕向各價
售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辦理。
三、凡為社會公益或團體活動安全申請價購軍圖之社團,須經所在地之省
(市) 或縣 (市) 政府核轉辦理。
四、凡友邦、同盟國家駐華機構單位 (含軍事單位) 得經由具正式合約或
協定之國內權責單位,備妥價購單及合約副本,向國防部辦理價購非
機密性軍圖。
五、所購軍圖,應妥慎保管,列入交代,不得交予無關人員使用攝影、翻
印及複 (影) 印。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交予外籍人士使用及攜出國
外。
六、前款規定得由發 (售) 圖單位製成印章,加蓋於所發售之軍圖上,作
為軍圖保管依據。
價售軍圖之總部權責單位,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全年所售軍圖數量及價款
數統計表,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作補充及管制軍圖之參考。
凡區分為「機密」、「極機密」之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
等實施價售時,必須呈報國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