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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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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門禁安全管理
第 13 條
本會館設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安全維護。
第 14 條
本會館配合上班時間開放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夜間 10 時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登記。
第 15 條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第 16 條
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時,本會館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