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9 19: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本室每月舉行室務會報一次。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室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26 條
本室各項業務、辦事內規另訂之。
第 2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