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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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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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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綜計表之編製
第 18 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
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
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
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第 19 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第 20 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前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預算表,連同其他依法
設置之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另行造冊送立
法院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