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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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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與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
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主計處應即退回該主
管機關重編。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
提報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公共建設計畫或科
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與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
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
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
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
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
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該地方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
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