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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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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9 條
本局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
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局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第 20 條
本局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局長主持或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組長
一人主持。各組組長或副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
各一人出席。
第 21 條
本局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
組組長及經局長陳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同意之人員出席,就相關事務統籌
協調。
第 22 條
本局主管會報及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按月提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