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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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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PDF
附表一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DOC
附表二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PDF
附表二高壓室內作業減壓表.DOC
附表三 高壓室內作業之修正時間表.PDF
附表四空氣潛水減壓表.PDF
附表四之一空氣潛水免減壓限度與重複潛水代號或組群表.PDF
附表四之二空氣潛水水面休息時間表與重複潛水餘氮時間表.PDF
附表四之三遺漏減壓之處理.PDF
附表四之四高海拔潛水深度相當於海平面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四之五高海拔重複潛水作業代號或組群.PDF
附表四之六潛水後升高至高海拔之前所需之水面休息時間.PDF
附表四之七人工調和混合氣(氮氣)潛水相當於空氣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五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氣)潛水減壓表.PDF
附表五之一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下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五之二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上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六使用水肺空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六使用水肺空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附表七使用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七使用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附表八使用水面供氣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八使用水面供氣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附表九使用飽和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九使用飽和潛水之裝備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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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作業設備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設備
第 1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時,應對每一從事潛水作業勞工分別設置可調節供氣之儲氣槽(以下簡稱調節用氣槽)及緊急備用儲氣槽(以下簡稱備用氣槽)。但調節用氣槽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免設備用氣槽。
前項備用氣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槽內空氣壓力應經常維持在最深潛水深度時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
二、槽之內容積應大於下列計算所得之值:
V =(0.03D+4)×60/P
V :槽之內容積(單位:公升)
D :最深潛水深度(單位:公尺)
P :槽內空氣壓力(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第 1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時,應設置空氣清淨裝置及計測供氣量之流量計及壓力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七、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