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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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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三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附表四 勞工人數50人以上未達300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訓練課程與時數表.PDF
附表六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與相關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七 第十三條所定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八 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PDF
附表九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一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PDF
附表十二 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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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7 條
依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28 條
本規則除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十六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