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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予以限制不得辦理仲介業務之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PDF
附件二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境外僱用專用).PDF
附件三 非我國籍船員搭機來臺轉漁船受僱名冊.PDF
附件四 (漁業團體名稱)年 月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僱用及異動情形統計表.PDF
附件五 (漁業團體名稱)年 月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統計表.PDF
附件六 非我國籍船員辦理入境簽證經營者保證函.PDF
附件七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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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勞務合作契約備查。
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定海上搭載或離船之許可。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非我國籍船員僱用、轉僱或接續僱用之受理及許可。
四、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於經營者保證函核章事宜。
五、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非我國籍船員之解僱備查事宜。
六、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受理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管制措施。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