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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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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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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二 漁獲標識表.PDF
附件三 南方黑鮪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紀錄表.PDF
附件四 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減緩措施.PDF
附件五 漁獲監控文件.PDF
附件六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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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
第 24 條
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標籤。
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 條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時,應於鰓蓋適當處繫上南方黑鮪標籤,並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寫於漁獲標識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6 條
魚體上之南方黑鮪標籤,應至少保留至漁獲卸岸第一個銷售點。
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將該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填寫於記錄表;無法知悉脫落之標籤編號時,得不予記錄;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紀錄表,應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