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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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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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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表一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PDF
附表二 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受訓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PDF
附表三 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PDF
附表三之一 漁船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認定資格.PDF
附表四申請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資格、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相關事項表.PDF
附表四申請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資格、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相關事項表.DOC
附表五 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出海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配置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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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第 31 條
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
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
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觀察員及檢查員執行任務。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第 32 條
幹部船員應依規定,對作業漁區、漁獲情形、海況及有關漁業調查等事項,逐日詳實記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