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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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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長照機構法人之會計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及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與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表示意見,作為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會計估計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準用前款規定,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長照機構法人會計變動之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