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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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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船務代理業籌設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船務代理業籌設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PDF
附件二□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DOC
附件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PDF
附件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DOC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六船務代理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六船務代理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七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七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八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經營業務項目表.PDF
附件八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經營業務項目表.DOC
附件九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名冊.PDF
附件九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名冊.DOC
附件十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營運資料表.PDF
附件十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營運資料表.DOC
附件十一船舶一覽表.PDF
附件十一船舶一覽表.DOC
附件十二業務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業務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十三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三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十四業務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四業務登記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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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國籍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前項許可證補、換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 26 條
第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準用之。
第 27 條
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司變更登記。
第 28 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第 2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