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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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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船舶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船舶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PDF
附件二.DOC
附件三.PDF
附件四船舶一覽表.PDF
附件四船舶一覽表.DOC
附件五船舶運送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六船舶運送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六船舶運送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七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七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八 船舶運送業□新建□購買□出售船舶申請書.PDF
附件九 船舶運送業□新增□變更□終止經營固定航線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登記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十一 船舶運送業□光船營運□傭船營運□受託營運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 船舶運送業運價表變更申報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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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第 二 節 船舶購建及出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建造及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附營運計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 條
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