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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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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二 節 競價規則及競價程序
除第十四條情形外,本會採一回合方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競價。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時,對其所欲參與競價標的提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並提出對應之報價數值。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價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之乘數比值。
第二項報價數值不得小於 1.5 %,報價以 0.01 %為單位;報價數值非以0.01%為單位者,採無條件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二、報價標的未列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三、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四、報價數值有塗改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五、報價數值小於 1.5 %。
六、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報價標的未能確認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者,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
本會對所有競價標的同時開標,並決定得標者。
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提供適格申請人之執照先行進行競價及決標程序,優先競價程序所決暫時得標者不得再參與其餘執照之競價。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
二、如同一競價標的有相同出價之雙方或多方,以該標的得標意願較高之競價者為暫時得標者;如仍無法決定暫時得標者,由本會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同一競價者於多張競價標的均為暫時得標者時,依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決定其成為其中之一之暫時得標者,其餘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依第四項遞補順序為之。
前項第三款遞補順序,以報價高低決之;報價相同者,再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決之;仍無法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
有下列情形涉及競價者權益時,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備用決標順序為之:
一、數張競價標的均須以抽籤決定暫時得標者。
二、競價者同時為暫時得標者及共同最高報價者,且該共同最高報價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高於暫時得標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
三、其他經競價者提出,未有決標順序即無法順利決標,並經本會認有適用備用決標順序之情形。
每張競價標的調整至至多僅存單一暫時得標者時,即結束一回合競價程序。
比較競價者間得標意願高低及依第十三條計算備用決標順序前,應先將各競價者所報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依第十一條第五項無法清楚辨別優先順序而判定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之執照、未列入申請營業範圍之執照、未提報事業計畫書營業範圍之執照及非屬該次競價作業中之競價標的執照排除後,再重新排定各競價者之競價意願順序。
依各競價標的計算所得總點數,自小而大依序排列,並做成備用決標順序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人第一優先得標之競價標的計一點,第二優先計二點,第三優先計三點,以此類推;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均以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除以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張數計算之。
二、各競價標的所得總點數,依所有競價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前款規定計算之。但有總點數相同競價標的者,由本會抽籤決定之。
申請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之總有效點數,以每張執照均為有效排序狀態時,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加總計算得之。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以總有效點數扣除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有效排序執照所得點數後得之。
第二十三條合格競價者人數達十人時,第十二條第二項未於優先競價程序釋出之其他執照,其競價改採同時、上升、多回合競價方式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競價方式成為多回合競價之第一回合競價方式,依第十二條得標決定方式所得各執照暫時得標者,即為第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均為無效報價者,喪失競價資格。
競價程序至多進行十回合。競價程序進行完十回合或雖未至十回合但已無有資格出價之競價者時,競價程序即行結束。
競價者自第二回合起至第九回合止,其棄權次數逾三次者喪失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二回合起,競價者應依下列方式報價:
一、競價者每一回合以報價一次為限,並僅得就競價標的中擇一報價。
二、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乘數比值;每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除對第十回合之競價,得於其他競價者報價後開標前再度對同一競價標的提出報價外,不得就任一競價標的再為報價。
三、除第十回合之報價上限為暫時得標乘數比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外,其餘回合無上限限制。
四、競價者之報價以 0.01 %為單位,非以 0.01 %為單位者,採無條件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無效報價情形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由本會抽籤決定暫時得標者。第十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以前九回合獲暫時得標者次數最多者為暫時得標者;次數相同者,再以先獲暫時得標者之順序決之;仍未能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因抽籤而未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最高者,其競價紀錄仍應計入第十回合統計暫時得標者次數時為之。
第二回合起之競價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於各回合發給各競價者各該回合之報價單,於第十回合加發一張競價標的單。
二、競價者應於各該回合時限內填寫投標之競價標的及其報價數值並簽章,折疊裝入報價信封後交本會工作人員;第十回合應再填寫一張單列投標標的之競價標的單,並裝入另一信封內。
三、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於報價結束後立即開標。第十回合報價結束後,應先行開啟單列投標標的之競價標的單,供第九回合結束後開標所決暫時得標者考量是否再對同一競價標的再為報價。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其已遞交報價單、或決定不再報價、或逾所定考量時間後,始得開標。
四、第十回合開標時,先行開啟非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其報價為有效報價時,方開啟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若競價標的之非暫時得標者所為報價均為無效報價,則不開啟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仍以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為第十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