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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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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附檔:
分期繳交得標金比率及未繳金額利息計算表.PDF
分期繳交得標金比率及未繳金額利息計算表.DOC
附件一○○公司○○業務電信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參考格式).PDF
附表一電信關鍵基礎設施影響因子評量表.PDF
附表二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PDF
附表三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表.PDF
附表四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及設施級別自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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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二 節 競價準備
第 17 條
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
第 18 條
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19 條
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於競價日十四日前,在競價地點向申請人舉辦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以使申請人明瞭競價流程。
各申請人應指派三至六位授權代理人,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全程參與流程說明會,並簽署聲明書。
前項聲明書載明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明確瞭解競價流程並願遵守競價作業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