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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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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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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二 節 競標
第 1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標者。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第 16 條
開標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由主管機關於開標日之三日前通知競標者到場。
每一競標者得派三人(含)以下人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其未派員到場者,如遇應當場抽籤之情事,由主管機關代為抽籤。
第 17 條
開標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標時,由開標主持人當眾拆封及宣讀或揭示報價。
第 18 條
申請人之報價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競標: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報價單及其信封未使用主管機關所掣發之表格。
三、申請人檢具二份(含)以上報價單或提出二個(含)以上不同之報價。
四、報價單所載報價數值有塗改、空白或非為整數或非以國字大寫書寫。
五、報價單之報價低於公告底價。
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 19 條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依競標者報價單高於公告底價之報價數值,由高至低排列得標順位;其報價數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其高低順位。
二、以得標順位之前二順位競標者為得標者。但第一順位之得標者選用B1頻段時,其餘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均不得為得標者,並依序由其他非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遞補。
第 20 條
未得標者或不得參與競標者所繳押標金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於主管機關公告開標結果之次日起,無息發還。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押標金。
第 2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在開標結果公告前撤回申請案或報價單。
三、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
四、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