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7: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PDF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DOC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PDF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第 16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第 17 條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合作社名稱,不另發牌照。
前項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退社時間,原發牌照不予註銷。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第 19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服務社員之業務如下:
一、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社員計程車車輛違規罰鍰及稅費等之繳納。
三、社員計程車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之投保。
四、社員計程車行車事故之有關處理事項。
五、社員福利互助業務。
六、乘客申訴業務。
七、社員教育訓練業務。
八、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九、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申請核准籌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後,辦理社員計程車輛派遣業務。
十、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 20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新加入社員所需營業之車輛由社員自備,每一社員以一輛為限。公路主管機關應於牌照登記申請書及行車執照登載該社員為車輛產權所有人,並註記所屬合作社名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1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格式如附件四),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第 22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辦理請領牌照應檢附合作社理事會審查同意社員入社會議紀錄。
公路主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註)銷車輛牌照,應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機關。
第 23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月應將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一、收支月報表。
二、社員增減月報清冊。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合作社理事會應依規定設置會計憑證與帳簿,按時編製報表提監事會審查。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表,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代表)大會。
第 24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
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車輛。
四、巧立名目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
第 25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第十三條規定及無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擅自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第 26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第 27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辦理各項監理證照、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應檢附合作社出具該申辦業務之證明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28 條
各級合作社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或評鑑。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主管機關考核列名丁等以下者,由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改善。
第 29 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經考核績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得予以獎勵,並通知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合作社主管機關應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年度考核成績名冊通知公路主管機關,公路主管機關應提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名冊供入社者選擇參考。
第 30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年應辦理社員合作教育講習,並應將辦理成果陳報合作社主管機關。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派員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分區合作教育講習,參加講習人員所需之交通費、膳雜費等應由合作社經費支應。
第 31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訂定社員自律公約,並督導社員遵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