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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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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費用分擔
第 25 條
新建鐵路通過現行道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但現有道路如同時增加車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車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 26 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如同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 27 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道路部分改為立體交叉,其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四分之三,鐵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一。但立體交叉之長度,以跨越或穿越鐵路之必需範圍為限,如有跨越或穿越其他道路時,其增加之長度部分仍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第 28 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因鐵路增加股道或道路增加寬度及其他必要設施之改善,其所需費用由要求增加之一方全部負擔。
第 29 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予升等,其升等所需工程與設備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各半負擔,現有多處連續性之鐵路平交道,須同時改為立體交叉時,由鐵路機構報請專案處理。
第 30 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商分擔。
第 31 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費用,係指工程及設備費用。但所需土地徵購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費用,由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機關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