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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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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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各組、室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