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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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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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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7 條
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
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
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第 28 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第 29 條
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長
核閱後,歸檔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