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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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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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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1 條
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
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
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第 22 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第 23 條
本所奉派參加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所長
核閱後,歸檔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