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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輻射防護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學員資格規定.PDF
附表一:輻射防護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學員資格規定.DOC
附表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PDF
附表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DOC
附表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PDF
附表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資格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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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7 條
本辦法所訂書表文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28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