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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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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傳銷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
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
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
,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
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
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
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
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
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
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