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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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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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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第 47 條
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得在其監督控制下,由具有相關檢測能力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檢測或驗證。
第 48 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依其性質準用本細則關於商標之規定。但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不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