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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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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升遷
聘用人員之職務升遷,為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應經升遷考核。
前項升遷考核,由本局甄審小組審查後報請局長核定之。
聘用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
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聘用人員任現職連續三年,考核列甲等,或任現職連續四年考核,其中二
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
任本職等最高級滿三年,其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歷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僱用人員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
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本局內部甄審,調升聘用人員職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