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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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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附表一(公司名稱)設備投資預算表.PDF
附表二(公司名稱)營業收支預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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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品質標準
第 15 條
氣體之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
第 16 條
氣體含硫量每立方公尺不得超過○‧五公克。
第 17 條
氣體中應有足資人類嗅辨之異味,但不得有害公共衛生及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