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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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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本分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或公務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
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法寄遞。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有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稽催查詢。研考人員稽催查詢公文時效及公文品質相關事項。
檔案管理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檔案管理手冊」內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秘書室自行訂定。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