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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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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原子能重要技術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原子能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原子能技術規範法令疑義之闡釋事項。
四、原子能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轉移作業之會核事項。
五、提供原子能科技發展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法案命令之會辦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之彙辦事項。
三、本會主管法規疑義之闡釋會核事項。
四、重要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法規研訂、修正、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六、法規之發布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
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
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