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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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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第 43 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第 44 條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第 4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