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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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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服務
第 18 條
本會職員服務,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9 條
本會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會辦公、並將承辦之工作具體記載,以備查考。
第 20 條
本會職員依規定輪值 (含例假休息日) 及接受指派參加公共活動。必要時
得臨時召集辦公。
第 21 條
本會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 22 條
本會職員差假,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23 條
本會職員對於機密案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本會職員之遴用、升遷、獎懲,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先提人事甄審
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審議,其決議事項由人事室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執行
。
第 25 條
本會職員奉准辭職、免職、解聘或解僱,均應依照規定辦妥移交及離職手
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