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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件一】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PDF
【附件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PDF
【附件三】.PDF
【附件四】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PDF
【附件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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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
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
第 19 條
本準則所稱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各類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第 20 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文化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則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