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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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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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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 13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二、健康教育學科。
第 14 條
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百
分之五十。二、三年級體育成績則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第 15 條
體育學科之考查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能等項考查
之。
健康教育學科之考查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
考查之。
第 16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