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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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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