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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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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 5~7、9~12、14、15、17、20、29、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 、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20 條第 9  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二 節 綜合損益表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透過損益認列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保險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保險服務結果:係本期內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之保險合約所產生之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費損。
(一)保險收入: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包括下列項目:
1.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服務費用(依期初之預期衡量)、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之變動、因本期保險合約服務移轉而認列於損益之合約服務邊際金額、採保費分攤法衡量所認列之保險收入及其他金額。
2.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回收有關之保費部分之分攤。
(二)保險服務費用: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產生之理賠及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1.與已發生理賠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已發生理賠(排除投資組成部分之返還)、其他已發生保險服務費用及其履約現金流量之任何後續變動。
2.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損失以及此等損失之迴轉。
3.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攤銷。
4.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之減損以及此等減損之迴轉。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係源自於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產生之收益或費損,包含下列項目:
1.自再保險人攤回金額。
2.所支付保費分攤金額。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發行人不履約風險變動之影響。
二、財務結果:係指淨投資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一)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包括:
(1)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2)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期淨變動數。
3.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所產生之損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6.兌換損益:係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衡量之外幣保單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7.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變動。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額。
8.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皆屬之。
9.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10.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非屬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之投資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包含投資性不動產)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1.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12.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除屬財務成本以外之本期淨變動數及其他。
13.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係指保險人依投資型保險契約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買賣投資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評價損益。
14.其他淨投資損益:係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二)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惟應排除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貨幣時間價值及財務風險影響數計入保險服務費用之部分。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
三、其他營業結果:係指非屬保險服務結果及財務結果之收益或費用。
(一)資產管理服務收入:係經營保險業務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相關收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
(二)其他營業收入:係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其他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之利息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四)其他營業成本:係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攤銷、非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所規範之保險合約之安定基金支出、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準備淨變動、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兌換損失等。
1.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2.特別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
3.其他準備淨變動:係除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準備之本期淨變動。
(五)其他營業費用:係非屬履行保險合約直接相關之費用,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員工訓練費用及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1.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及其他等各項費用。
2.管理費用:係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3.員工訓練費用:係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4.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非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減損(或迴轉)金額。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兩款之淨額。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十一、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