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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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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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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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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收入分類表.PDF
附表二 支出分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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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二 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第 20 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第 21 條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