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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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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7 條
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
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
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第 28 條
財勤單位,應按月編製支薪單位發放薪餉人數統計表,密送指定之經理補
給單位。
第 29 條
薪餉發放細部作業規定及作業所需使用之表冊格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訂
頒,並報國防部備查。
第 3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