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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對海(空)實彈射擊報告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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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輕兵器地面射擊及飛彈射擊管制
第 18 條
射擊單位實施輕兵器地面射擊若不影響海空域安全時,不必申請。但在機
場附近射擊時,應與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協調同意後
始可實施。
第 19 條
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者
,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並登報公告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