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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軍瓣新聞紙及雜誌聲請登記表.PDF
附件二 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PDF
附件三 新聞紙及雜誌註銷登記聲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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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審查權責
第 17 條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
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
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
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
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第 18 條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應予每月出版後立即檢具同式兩份,送呈隸
屬之總部審查,其標準依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