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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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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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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7 條
參謀本部政策小組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各副參謀總長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18 條
參謀本部作戰會報每月舉行兩次,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各副參謀總長、各單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19 條
參謀本部參謀會報每月舉行兩次,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各副參謀總長、各單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20 條
參謀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參謀總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
第 21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派員開會商討。
第 22 條
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
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