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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附檔:
附錄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部分業務劃分表.PDF
附錄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部分業務劃分表.DOC
附錄二本會勞工行政業務劃分表.PDF
附錄二本會勞工行政業務劃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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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40 條
本會委員會議定期或隨時舉行;並得視業務需要,舉行其他重要會議。
第 41 條
本會會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各類型工作會報每二至三個月舉行一次,由
主任委員主持。業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秘書長主持。
第 42 條
本會各處室為檢查其主管業務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
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