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1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六十。
三、停車場:
(一)平面使用:百分之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八十。
四、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六十。
五、港埠用地:百分之七十。
六、學校用地:百分之五十。
七、市場:百分之八十。
八、加油站:百分之四十。
九、火化場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六十。
十、鐵路用地:百分之七十。
十一、屠宰場:百分之六十。
十二、墳墓用地:百分之二十。
十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
(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
(二)面積超過五公頃者:百分之三十五。
二、兒童遊樂場:百分之三十。
三、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四、停車場:
(一)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五、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四百。
六、學校用地:
(一)國中以下用地: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高中職用地:百分之二百。
(三)大專以上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零售市場:百分之二百四十。
八、批發市場: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加油站: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火化場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一、屠宰場:百分之三百。
十二、墳墓用地:百分之二百。
十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由各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