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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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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5 條
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
第 16 條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
、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第 17 條
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第 18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