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1 16: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
局長、督察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
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2 條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辦理之。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