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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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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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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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第 25 條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6 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27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