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9: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
第 17 條
行署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後,送由主任秘書分交主管科室辦理。其關係重要者,應先呈送輪值委員核閱。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呈送。
第 18 條
收發人員收到機密文件,應立即送由主任秘書拆閱。
第 19 條
各主管科室接奉發交文件,應即按照文件內容分別辦理。其事涉兩科室以上者,須會同擬辦。
第 20 條
秘書所擬稿件,由主任秘書核呈輪值委員判行。各科室所擬稿件,呈送主任秘書核呈輪值委員判行。所有擬稿及核稿人員,均須簽名或蓋章。
第 21 條
重要文稿呈送時,主管人員應詳細簽註意見。如有關涉本案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附抄隨送。
第 22 條
文件判行後,應逐層發回經辦人員送交繕寫。
第 23 條
發繕稿件,應將速要件立即繕寫,並須詳細校對,繕寫者及校對者均須在稿面上蓋章或簽名。
第 24 條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員驗對後蓋印,並由監印員蓋名章。
第 25 條
經過用印蓋章文件,由監印員登記後連同原稿送由收發人員分別封發歸檔。
第 26 條
文件自收到至歸檔,其經辦人員均須註明時日。
第 27 條
極機密文件之繕寫及封發保管,得由主任秘書指定人員辦理。
第 28 條
行署各委員在出巡期內所收發之公文,應比照前列各條規定辦理。並於回署後彙列報告,分別處置。
第 29 條
文件歸檔後如須檢閱時,應填調卷單調取。歸還時再將原單收回。但機密文件非得主任秘書許可,不得調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