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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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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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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第 24 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5 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26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